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20-12-1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6-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